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修正「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」部分條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108年8月14日第19屆第4、5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決議三讀修正通過,並經本府109年9月4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651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及編制表各1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9/9/5
發文日期:2019/9/4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651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」部分條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108年8月14日第19屆第4、5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決議三讀修正通過,並經本府109年9月4日府行法一字第1082903651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及編制表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1項及雲林縣議會108年8月21日雲議議民臨4、5字第1080001938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府人事處於發布後辦理如下事宜:
(一)依雲林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10條及第30條規定,提報本府縣務會議追認。
(二)依地方制度法第62第2項及第6項規定,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核備,並將備查及核備情形副知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
副本:雲林縣議會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編制表-令
  • (部分條文發)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
  • 縣府編制表(發)